一审:法律关系简单,酌减律师费!二审:处理不当,应予纠正!
导读
最近几天,【律媒智库】连续报道相关法院利用“自由裁量权”大幅酌减支持律师费的案例,引发各界广泛关注。
刚刚,江苏王律师给小编留言,希望公开实名表扬一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在一起借款纠纷中,一审法院将原告依合同已支付的35000元律师费,以“法律关系偏于简单”酌情支持律师代理费20000元。原告上诉后,二审法院认定:一审判决律师费的处理不当,应予纠正。
王律师说,南通中院这种尊重契约、尊重律师行业规律的做法值得各地法院学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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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发生在六七年前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。
甲公司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,约定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35000元。随后,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向甲公司出具数额为35000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。同日,甲公司向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汇款35000元。
对于借贷事实和关系,双方争议不大。律师代理费能否支持问题,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。
一审法院分析认为——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十条规定,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,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率、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也可以一并主张,但合计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对于“其他费用”问题,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。杜万华主编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《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》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,第523页】明确阐明,上述第三十条所述“其他费用”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。本案涉律师代理费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,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,应当在年利率24%范围外予以合理支持。
需要说明的是,由于律师收费并非完全由市场调节,在支持律师代理费时,可参照但不应机械适用行政部门律师服务收费计算标准,也不能盲目照搬当事人代理合同,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,理性面对经济下行压力,综合案情复杂程度、实际工作量大小、取证难度、律师有无依靠自身力量调取关键证据以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,依法合理确定相关数额。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偏于简单,酌情支持律师代理费20000元。
不服一审法院对律师费的调减,甲公司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判,改判向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人民币35000元。
上诉认为——
甲公司已提交了其与江苏某某律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、增值税发票、汇款凭证等,足以证明甲公司委托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并支付了35000元代理费的事实。依照江苏省物价局、江苏省司法厅《关于调整律师服收费标准的通知》,本案收费标准应为39750元至76100元,本案经协商确定律师代理为35000元。一审法院随意酌定律师代理费用既违反了法律规定,又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二审法院认为——
结合《借款合同》、《保证合同》及《担保承诺书》相关条款,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,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、律师费、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,保证人对此承担担保责任。
本案中,甲公司提供的其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《委托代理合同》、该所出具的值税发票、汇款凭证等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甲公司为案件支出律师费35000元,且该金额事实上低于江苏省物价局、江省司法厅《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所规定的律师费费标准的最低数额,甲公司主张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合同义务并无不当,应予支持。
综上,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一审判决律师费的处理不当,应予纠正。
最终,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两被告向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。
【律媒智库】注意到,作出这一受到律师实名表扬判决的合议庭成员是:审判长 刘 琰;审判员 张 敏、刘丽云;书记员 倪佩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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